最新疫情实时更新(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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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好,我发现很多人对 最新疫情实时更新 的了解都停留在表面,甚至有不少错误认知,进而影响到对 不可抗力 的理解。今天我就帮大家纠正误区,梳理正确逻辑,把 最新疫情实时更新 和 不可抗力 完整讲一遍。

最新疫情实时更新(不可抗力)

本文目录

  1. 删除标记浅谈疫情下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问题
  2. 疫情之下,七问PPP
  3. 情势变更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范围

删除标记浅谈疫情下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问题

由“广东高院指引”浅谈疫情下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问题2020年3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其中第四条专门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认定处理问题作出规定。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但存在微妙区别,以下将详细阐述。

法律定义不同不可抗力:在《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中有相同表述,即“三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情势变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的定义强调了“非不可抗力造成”。两者区分点不可抗力会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更“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会让履行合同变得毫无意义或者显失公平。具体如下: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例如某工厂包工包料承接了一批生产任务,原定于2020年2月20日生产完毕,疫情爆发后,该工厂所在地处于疫区之中,政府要求停产停业。此时,虽然该工厂很想履行合同,但受制于防疫措施确实无法正常组织工人进行生产作业,合同便陷入了履行困局。这种情况下,合同陷入履行困局的直接因果关系在于“不能履行”(受制于防控措施无法组织工人生产作业),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使履行合同无意义或显失公平:如某工厂包工包料承接了一批生产任务,原定于2020年2月20日生产完毕。疫情爆发后,由于工厂所在地情况并不严重,当地政府没有要求停产停业,该工厂可以正常组织工人进行生产作业。但是,由于疫情的出现,间接导致了物流、原材料成本大幅跳升,虽然该工厂可以继续按合同的约定完成生产任务,但此时由于物流、原材料成本出现了无法想象的跳涨,严格按照原合同履行必然严重亏损,不按照合同履行又必然违约。由此,合同陷入履行困局。此例中,合同陷入履行困局的直接原因不是疫情这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因工人可以正常生产、原材料也能供应得上),而是物流、原材料成本的飞涨导致如果坚持履行,将必然面临严重亏损,从而失去了履行合同的意义,属于情势变更。实务中的情况权利性质与处理方式不同:不可抗力免责属于形成权,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只需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便可以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属于请求权,若想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实现。不过,若缔约双方能协商解决,两种情况都不会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若不能协商解决,不管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最终都可能要起诉到法院,这也是“广东高院指引”专门花两款条文进行规范的原因。情势变更适用程序麻烦: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条中提出要求:“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所以,哪怕只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一个标的很小的合同,也需要经过至少省级法院来审核,在选择代理策略时需多加注意。综上所述,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法律定义、导致合同履行困局的原因以及实务处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正确区分两者,对于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处理商事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疫情之下,七问PPP

疫情之下,PPP项目面临的七大关键问题及应对建议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构成其他事件?协议有约定的:若PPP项目合作协议中已明确“流行病、饥荒或疫情”的性质(如不可抗力、政策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则按协议约定判定疫情性质及各方责权利。协议无约定的:需结合疫情对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当事人举证情况、是否尽到避免损失扩大义务等因素综合判定,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政策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二、因疫情防控要求延迟复工导致建设期逾期,如何应对?协议有约定的:依约申请建设期顺延及/或提出逾期索赔。协议无约定的:参照最高法院“北京新领国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的裁判精神,按疫情客观影响的工期向政府方主张建设期顺延。三、因疫情防控要求延迟复工导致建设成本增加,如何应对?定性为政府行为或政策法律变更:投资人可主张将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总投资,或由政府方提供建设期补助。定性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政府方可能免责,损失可能由投资人自担。四、因疫情防控要求延迟复工是否会触发项目暂停服务,以及如何应对?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启动暂停服务机制。协议无约定的:启动协商机制,明确暂停服务期间各方责权利;投资人可主张疫情导致的暂停服务构成政府方原因的“计划外暂停服务”,向政府方索赔费用损失并申请延展项目期限。五、因疫情防控要求延迟复工导致运营收入减少,如何应对?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定性安排确定运营收入减少风险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主体。协议无约定的:投资人可要求政府方延长项目运营期、提供运营补助或触发一般补偿事件;若定性为不可抗力,投资人可能需自担损失。六、因疫情防控要求延迟复工是否会触发投资项目临时接管,以及如何应对?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启动临时接管机制。协议无约定的:投资人配合政府方临时接管,后续启动协商机制明确临时接管期间各方责权利,特别是政府方付费义务的履行问题。七、因疫情影响时间不确定,投资人下一步如何应对?启动再谈判机制:在再谈判期间争取恢复或减少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负面影响。协商不一致或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必要时提前终止合作,洽商提前终止补偿方案。

情势变更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范围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发生了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固有风险的重大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事由有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化、政府行为等等情况。关于承租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的防疫措施等不可抗力事件为由提出解除本案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总则部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属于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判断承租人能否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解除本案房屋租赁合同,要看该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长期继续性合同,其合同目的在于占有、使用出租人的房屋从事理发经营。显然,一时性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不能导致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提出解除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好了,愿你通过本文掌握 最新疫情实时更新 和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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