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很多人觉得 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离自己很远,其实不然,它可能在不经意间就会出现。今天我就结合实际场景,讲讲 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和 湖北防疫费用怎么列入工程造价,让你更有代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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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防疫费用怎么列入工程造价
湖北防疫费用通过增列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方式列入工程造价,具体规定如下:
一、费用类别与内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单独增列,包含三类费用:
防控物资费:涵盖口罩、酒精、测温枪、防护服等防疫设备,以及标语、宣传牌、废弃物资回收箱等物资费用(不含核酸检测费);防控人员费: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含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已包含的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隔离棚、围栏、集装箱、扩建工人宿舍等临时设施的搭建费用。二、计取标准与办法根据工程类型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能计算工日数的工程:按 5元/工日计算,例如某工程需1000工日,则防疫费用为5000元;不能计算工日数的工程:按人工费的3.88%计算,例如某工程人工费为50万元,则防疫费用为19400元。三、实施时间与范围执行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工程量结算;特殊调整:2023年1月8日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招标或新开工的工程可据实计算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不再强制按固定比例或工日计取。四、其他相关费用处理人工和机械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效率降低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费用: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或工期延误损失,由双方协商分担,且免除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以上规定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厅头〔2021〕2067号)及政策解读整理,确保费用计取合法合规。
山东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
山东省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具体规定如下:
费用定义与范围疫情防控措施费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防控措施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消杀等。不包括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封闭管理下的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费用。
费用承担原则
施工降效、窝工及赶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施工效率降低、窝工或建设单位要求赶工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金额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
人工与材料价格波动:因人工短缺、交通不便导致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依据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人员滞留与设备停滞费用: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分担。
应急抢建项目计价: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模式。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实际购买价计算,并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计价依据与动态调整
各市需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
研究制定施工降效、窝工、赶工费用计取办法,以及应急抢建项目人工费上浮比例,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监管与信用管理
将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实施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
政策目的:通过明确费用分担规则、动态调整计价依据、强化监管措施,减少疫情对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人工费怎么算官方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人工费计算依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市管〔2022〕10号)执行,核心原则为隔离期间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窝工期间分情况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协商确定且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隔离期间工资支付:因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建筑工人(包括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施工单位应当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按正常劳动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窝工期间工资或生活费支付: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工程现场不能正常开展施工作业的窝工建筑工人,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与其协商: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
合同约定优先: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的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计取税金。
确认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工地人员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切实做好工程现场建筑工人名单、隔离和窝工天数确认工作,以确保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以下是详细解读:
停止实施的文件: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
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发布前的时间段,若施工企业为有序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实际发生了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应做好情况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并及时办理签证,按实结算。
重点内容解读:
停止实施的文件背景:
此前发布的两份文件,分别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和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旨在有效防控新冠疫情,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这些文件的实施背景已发生变化,因此决定停止实施。
不再计列费用的原因:
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国家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防控策略进行了调整,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在此背景下,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列已不符合当前政策要求,因此决定不再计列。
特殊情况处理的具体措施:
对于在特定时间段内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施工企业,要求做好情况记录和书面证明资料的收集工作。
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签证,以便按实结算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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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是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调整作出的积极响应。该通知明确了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并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措施。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做好相关记录和签证工作,以便按实结算相关费用。
好了,今天关于 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和 湖北防疫费用怎么列入工程造价 的分享就全部结束了,希望这些内容能真正帮你解开疑惑、解决问题,感谢你的耐心阅读,我们下次再见。